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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6-10-20 14:06:06 | 来源:人文新闻中心 | 作者:后勤处 | 点击数:26,750
第一章 总则
为保证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创造良好的生活秩序和育人环境,为加强学生住宿的管理,保证学生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入住须知
一、学生宿舍实行公寓化管理。新生入学后,按学院统一安排办理住宿。老生新学年开学时缴纳当年住宿费。学生毕业离校前,经管理人员验收室内家俱设备完好后,方可离校。
二、入住者应按指定的房间、床位号住宿,未经批准不得私自调换。宿舍楼内空房间、空床位由学生宿舍管理服务中心统一计划管理,不准擅自占用床位。经学院批准学生宿舍需要调整时,入住者必须予以配合。
三、严格执行学生宿舍会客制度。男、女同学不得互串宿舍。
四、女生宿舍楼在规定时间内会客,严格执行各宿舍区管理规定。
1.男士禁止进入女生宿舍,如因公务(班级工作、瓦木水电维修等)凭工作证或报修单办理登记手续方能进入。男士管理干部必须有女士陪同并在同学有所准备的情况下方可进入女生宿舍。
2.女生宿舍楼会客时间最晚不得超过22:00时。22:00时后禁止到女生宿舍找人或会客,来访的校外客人在会客时间内一律在宿舍楼门厅会客。本校男生在值班室传呼后,一律到门厅外等候,不得在门厅逗留。
五、学生宿舍楼内严格禁止留宿异性。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留宿外人。
六、入住者有正常使用、妥善保护学生宿舍楼内的各项设施、设备的责任。学生宿舍内墙壁和家具设备上,严禁剔、凿、钉钉子及自行拆装更改使用功能,禁止使用利器刻划或将炽热的物体置放在家具设备上,若有损坏照价赔偿。
七、自觉维护公共场所卫生环境,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禁止往楼梯走廊内泼水、堆放垃圾;禁止在宿舍楼内做饭,禁止将剩饭菜倒入盥洗池内,禁止在阳台上、走廊内堆放废弃物和悬挂有碍观瞻的物品。
八、认真遵守《学生宿舍文明卫生考核规定》,积极倡导入住者自觉养成讲文明、讲卫生、守纪律、爱劳动,尊敬师长、团结互助和热爱集体的优良作风。在宿舍长带领下,实行室内卫生值日制度,自觉整理保持宿舍内务,实现宿舍卫生达标标准,维护楼内公共卫生。
九、加强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注意防火、防盗。在宿舍楼内禁止存放各种有毒、易燃、易爆物品,禁止焚烧废弃物,禁止酗酒、赌博、打架斗殴,禁止大声喧哗以及其他各种有碍他人学习休息的活动。
十七、禁止打麻将、赌博、酗酒、谩骂斗殴;禁止各种形式的经营活动,禁止饲养各种小动物 。
十八、宿舍内不存放过量现金及贵重物品,离开宿舍及时锁门,不将宿舍钥匙转借他人,不配制多余钥匙。
十九、学生宿舍执行作息制度:早上6:30分开门,晚上11:00关闭宿舍大门,同时关闭照明灯。严格遵守作息制度,晚归同学必须出示证件,并在值班室登记,凡不出示证件者一律不允许进入宿舍。(凡醉酒晚归者如对宿舍管理员进行辱骂、威胁等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分)
二十五、 在寒、暑假期间需留校住宿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并报所在学部批准后,由公寓管理部门统一安排。
二十六、 学生因转学、休学、毕业、出国、退学等原因需办理退房手续的,凭相关证明和缴费单据到公寓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一旦退房,不得占用原住宿舍并存放本人财务、物品。
二十七、 学生在调房、退房过程中涉及的住宿费用结算按学院财务规定执行。
第三章 住宿学生的行为规范
学生在入住学生公寓期间应自觉服从公寓管理部门的管理,并遵守以下住宿规定:
(一)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标准缴纳各项费用。
(二)自觉遵守作息时间,维护良好的就寝秩序。
(三)大力倡导勤俭节约之风,不浪费水电。
(四)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履行宿舍清洁义务。
(五)自觉遵守宿舍会客制度,主动带来访人员到管理员处登记,并按公寓管理部门要求办理。
(六)携带贵重物品和大件物品进出宿舍时,应主动向管理员出示相关证件,并按公寓管理部门的要求办理。
(七)发现同学患病、或遇到其他突发事件时,及时通报宿舍管理员并积极实施救助。发现同学违纪时主动向宿舍管理员举报,及时制止违纪行为。
学生在入住学生公寓期间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挪动或损坏公物;
(二)饲养动物;
(三)存放各种管制刀具、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放射等危险物品,以及在阳台、窗台上放置花盆等容易发生高空坠物伤人的物体及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行为;
(四)随地吐痰和从宿舍内向外、向下乱扔物品、乱倒污物等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五)在宿舍内收藏、观看、传播黄色等不健康内容的书刊、光盘或者其他制品;
(六)散发未经批准的宣传品,推销商品等从事个人经商的行为;
(七)酗酒,打架斗殴,赌博等;
(八)在宿舍内留宿异性和外来人员;
(九)熄灯后高声喧哗、聊天、嬉戏、打闹、打游戏、上网以及光污染和声污染等行为;
(十)在宿舍中偷盗、诈骗、销赃及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三章 安全管理
学生应自觉遵守宿舍安全管理规定,积极主动学习安全知识,掌握安全防范技能。 在符合条件和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学生经公寓管理部门许可并指导下 ,学生在宿舍不得使用下列电器:
(一)超过宿舍供电承载力或未经批准的大功率电器和不安全电器。如:电热杯、电炉、热得快、电烤火炉、电热毯及安全系数较低的电加热器具。
(二)与建筑功能不相匹配的、与宿舍功能不相适应的、妨碍水电管理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炊饮电器,如电饭煲、电炒锅等。
(三)带来严重安全隐患的假冒伪劣电器、“三无”产品或无国家强制性安全“CCC”认证标志的电器产品。
(四)不利于宿舍管理的其它电器。
(五)学生在宿舍不得乱接临时电源,不得将电源插线板及电源接口靠近可燃物(如蚊帐),不得将电器长期呈通电状态,不得继续使用老化或故障电器等,禁止私拉乱接网线。
(六)不得使用煤油炉、酒精炉在宿舍烧水做饭;不得使用蜡烛等明火照明;不得在楼内焚烧物品。
违纪处理
(一)对违反本办法公寓行为规范准则的学生,除赔偿损失外,可按照《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对《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中未规定的,视其情节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或警告直至记过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二)对不按时就寝的晚归者,可以给予如下处理:
1.晚归次数累计达4次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2.晚归次数累计达5—10次者,给予警告处分;
3.晚归次数累计达10次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4.对于夜不归宿者,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三)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理。
1.引发火灾,造成他人和学校财产损失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凡因购买和使用假冒伪劣电器、“三无”产品以及不按说明书和有关安全用电要求使用电器导致的人身伤害事故,由当事人自行承担一切责任;凡因上述原因导致危害公共安全的不良后果时,视其情节,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3.对未经批准,私自外出租房的学生,责令其限期搬回;对拒不搬回者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4.违反上述各项规定构成违法犯罪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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